近日,ST浩丰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4 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经查明,浩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 5 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 11.43%,导致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ST浩丰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12月28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ST浩丰在公告中称: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10月29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据公开资料显示,ST浩丰的主营业务为向银行、保险、制造、商业流通与服务、政府及公共事业等行业或领域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营销信息化解决方案,包括联络中心及统一通信平台、营销业务及管理平台和相关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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