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日,仁智股份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近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号、(2024)38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至2021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变更为深圳市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20年1-6月累计发生额 2,543.95 万元,2020年累计发生额 7,061.03万元,2021年1-6月累计发生额5,067.60万元。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 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仁智股份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0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3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综合考虑前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仁智股份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据公开资料显示,仁智股份的主营业务为油田环保治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石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新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大宗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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