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超华3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违法违规事实:一、通过虚构电解铜贸易业务和少计利息费用的方式虚增利润,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超华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18 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超华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超华科技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超华3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4月26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2月29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一、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罚款;二、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0万元;三、对梁宏、梁新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四、对王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五、对邵希娟、张士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超华3在公告中称:公司将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及时整改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规范,加强业务关键环节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公开资料显示,超华3的主营业务为高精度电子铜箔、各类覆铜板等电子基材和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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