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阳煤化工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1号)。
经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阳煤化工24.19%的股权,为阳煤化工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 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阳煤化工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阳煤化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阳煤化工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阳煤化工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1年8月25日至2025年6月24日收盘时持有,且在2025年6月25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阳煤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二、对朱壮瑞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三、对马军祥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四、对程计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五、对高峰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阳煤化工在公告中称: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阳煤化工的主营业务为煤化工产品(包含农用化工产品、基础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和化工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化工产品研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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