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太原重工拟被处罚

2025年11月03日 09:37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木木

近日,太原重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3号)。

经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2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 300MW 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2020年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年度报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太原重工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015年4月11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7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决定:一、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二、对张志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三、对韩珍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四、对陶家晋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五、对卜彦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六、对段志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七、对郝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八、对杨珊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太原重工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据公开资料显示,太原重工的主营业务为轨道交通设备、起重设备、风力发电设备、挖掘设备、海洋工程装备、焦炉设备、齿轮传动、轧钢设备、锻压设备、煤化工设备、工程机械、港口机械、油膜轴承、铸锻件等产品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责任编辑:mu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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