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60500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委员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为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委员会认为上述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内部公示系统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岗位,公示期不少于10天。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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