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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维权官微

投资者诉讼迎进展 *ST同洲说明情况

2023-01-11 09:35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木木

2023110日,*ST同洲发布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根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曾琴、刘淑清等149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准许投资者张冲撤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现已对其中的148宗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包括:被告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公司向曾琴、刘淑清等149名投资者赔偿损失7,238,896.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31,090.49元)。

由此可见,随着公司违法事实的确认,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已经开始维权,并且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429日至201910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10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quanyi85651425@163.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ST同洲还在公告中称: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更多征集信息详情请见: http://www.hongzhoukan.com/mjwq/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