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规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新潮能源股东被予以监管警示
2023-05-25 15:52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红兵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新潮能源股东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内容显示,经查明,2023年2月17日,新潮能源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宁波吉彤所持股份将全部被司法拍卖。截至公告日,宁波吉彤持有公司股份402,962,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3%。2023年3月24日,新潮能源披露宁波吉彤所持股份已完成网络拍卖。4月22日,公司披露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宁波吉彤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但宁波吉彤未按规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综上,宁波吉彤所持5.93%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但未依规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宁波吉彤予以监管警示。
其他消息面上,据历史公告,新潮能源曾因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于2021年底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新潮能源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5号),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编号 htzh2017-01),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编号 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开信息显示,新潮能源设立于1985年,是一家以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为核心业务的能源企业,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对于新潮能源公司发展的后续动态,本栏目也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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