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重大亏损 佳云科技拟被处罚
2024-08-02 13:23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木木近日,佳云科技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0号)。
经查明,佳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佳云科技的子公司深圳佳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组织举办 C-LOUD 音乐嘉年华项目,该项目导致佳节文化发生重大亏损。佳云科技于2021年12月14日确认佳节文化2021年10月发生亏损68,247,957.50元,至2021年10月末累计亏损70,632,388.47元,占佳云科技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61,046,577.13 元)绝对值的19.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佳云科技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亏损情况,但佳云科技迟至 2022年4月28日才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佳云科技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4月28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 quanyi85651425@163.com ,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综合考虑佳云科技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事项已披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郭晓群、钟亮、刘超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三、对朱宏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佳云科技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佳云科技的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研发、销售:手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设计及施工;技术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