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华铭智能拟被处罚
2025-07-07 09:43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木木近日,华铭智能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5年7月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罚字〔2025〕11号)。
经查明,华铭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9年,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聚利科技于2019年10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聚利科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聚利科技对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不当:聚利科技将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用,聚利科技未严格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同时,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华铭智能会计处理存在相应不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华铭智能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对聚利科技上述费用按照业务性质确认并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以后,经测算,华铭智能2020年涉嫌虚增销售费用、虚增研发费用等,因此虚增利润总额2,531.5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76%;2021年虚减销售费用、虚增研发费用等,因此虚减利润总额3,570.3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90%。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及聚利科技提供的情况说明、居间协议、聚利科技相关费用记账凭证、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华铭智能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0月27日收盘时持有,且在2023年10月28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 quanyi85651425@163.com ,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进行差错更正及配合调查等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一、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二、对张亮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三、对章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四、对范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五、对韩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华铭智能在公告中称: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华铭智能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售检票系统终端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