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调查核实并依法抗诉后,原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良品铺子赔偿消费者郑某0.01元”的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早在2018年12月,郑某在网上购买良品铺子的夹心枣产品若干,产品包装上分别注明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9.4克/100克”,芝麻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19.2克/100克”。2019年9月,郑某以南京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名义委托某食品质量检测站分别对案涉枣夹核桃进行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22.4克/100克、芝麻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23.4克/100克。
2019年9月,郑某以食品实际脂肪含量与包装袋注明的脂肪含量相差较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食品公司赔偿其0.01元及食品检测费400元。彼时良品铺子对郑某提供的监测报告真实性、权威性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相应产品的自检记录及三方检测报告,佐证其产品符合产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含量。
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脂肪含量允许的误差范围应小于等于120%标示值。而良品铺子提供的自检记录与报告同涉案食品均不是同一生产批次,不足以推翻郑某的《检测报告》,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食品公司赔偿郑某0.01元。
判决生效后,良品铺子多次上诉,坚定维护公司权益。虽然其做法看起来小题大做,但经检察机关仔细审查,发现用于判决的证据确实存在瑕疵。2021年4月15日,南京市检察院检委会以原审检材是否真实及符合明示的贮藏条件存在疑问、检测方法不对等理由,依法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虽然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很小,但支持判决的证据缺乏证明力,而且当事公司当时正准备上市,诉讼结果会严重影响当事公司信用,对其后续的经营必将带来很大的负面作用。”南京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英姿介绍说,原告的诉求其实并非只有赔偿1分钱那么简单。
经查,郑某自2018年以来就案涉产品脂肪标识问题,已在全国各地投诉、起诉达40余次,虽然本案起诉仅要求赔偿1分钱,但当事公司正准备上市,郑某在起诉前曾向食品公司索要高额经济补偿以换取“和解”。因而,郑某的“打假”动机也值得怀疑。
接到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认为,郑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食品安全性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且产品并未对其造成损害,无权代表其他消费者主张赔偿权利,因此诉讼主体不适合。
2022年1月21日,原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良品铺子不为一分钱妥协,坚定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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